我叫:李永宁,男,1977年1月16日,汉族,现居住在渭南市临渭区贠张一组
前妻韩桂香,女,1978年11月16,汉族,现居住在园里堡二组南塘五岔口朋鑫来招待所院内在此特向你们投诉,希望你们予以曝光,并派人来调查、采访,为我们百姓说句公道话,谢谢。
事由:我于嘉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在2014年5月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位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潼路东段的家属楼南邻空地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我对空地所有房屋库房一间,办公司一间及车库两间,共108.4平方米,房屋享有所有权。现人民办园里堡社区(二组),现任村干部,刘渭河,冯喜红为了自己的私利要占用我处的房地并在2022年7月4日,刘渭河虽向我李永宁微信送达了提前终止该《租赁合同》书面通知。(合同规定:甲方不得因人员变更或其他任何理由提前终止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5月1日-2034年4月30日。)
并未经我允许和不知情下,约在2022年11月25-28日渭南市静态管理期间,经综合执法临渭分局白队长证实,非法拆除了我一间库房,一间办公室及两间车库,总面积是108.4平方米。作为刘渭河、冯喜红严重的损坏我的财物,利用职务之便带领村民及姐和姐夫,撬开我库房门,侵占我的财物,将屋里东西拉搬运走后,非法拆除了我108.4平方米的房屋。损害我的财物金额达333868元。库房里存放的电器、电动工具和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以及办公所用的空调及办公桌椅等(详见财物清单)。
财物清单明细如下:
一、房屋现值:砖混结构(含卷闸门、窗、防盗网、防盗门,电线、灯、石膏板集成吊顶)共计108.4平方米。
二、库房电器、工具及材料明细
(一)电器
1.威海电刨子床一台(中长方形重)。
2.一般电刨子床一台(长方形轻)。
3.电动自动门电机两台。
4.上料电葫芦一套。
5.5P气泵两台。
6.2P气泵两台。
7.1P气泵两台。
8.电风扇一台。
9.美的电磁炉一套。
10.苏泊尔电饼铛一个。
11.格力窗机空调1.5P。
(二)电动装饰工具
1.钢钉枪5把。
2.直钉枪15把。
3.纹钉枪5把。
4.修边机4把。
5.手提锯切瓷砖割机3把。
6.角磨机2把。
7.刨锯切木板2把。
8.曲线锯1把。
(三)装饰材料
1.木地板150平方米。
2.铝合金、地弹门锁。
3.手钳道具(大小钳子、大小铁锤、撬杠、各种起子、铁锹、木桩石锤子等等)。
4.塑料材料(线管圆形(米),明线线槽方形(米)、底线盒子(个)、明线盒子(个)、盖板(个)、各种插座(孔)、网线(米)、电视有线(米)、3.0和2.5铜铝电源线(卷)、铝合金隔音毛线(卷),毛边线(卷)等100平方米。
5.成品装饰材料(网子)。
6.装卸工具(逗斗车、拉拉车、铁锨)。
7.PPR上下水材料及配件。
8.插板、电源、线灯具。
9.软包材料(海绵、皮革、装饰边线)。
10.木门及木制装饰材料(免漆门、木工板、角线、平线)。
11.剩余装饰材料(铁钉、螺丝、排钉、钢钉、水泥钉、木钉铁方管、底滤等)。
12.乳胶漆(桶)装饰材料、大白粉、腻子粉、白乳胶及工具和防水料(桶)防水材料及工具。
13.瓷砖(地砖、墙砖、卫生瓷及坐便池,手池不锈钢和瓷)。
14.1.8米脚手架6套。
15.1米脚手架5套。
16.脚手架架下轱辘3套。
17.木制工作台及架子3套。
三、办公室
窗机空调含电器里这里不计算
1.办公沙发套。
2.办工作及椅子(套)。
3.瓷手洗面盆一个。
4.饮水机一台。
5.水桶3个。
6.烧水壶一个。
以上所述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投诉人:李永宁
投诉时间:2023年1月5日
来源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4639500893421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