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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狼入室”致千万资产无法确权 地方偏听偏信致受害者无处申
2022-05-18 12:10 来源:搜狐网

  

图片说明:鲁某刚资产被拆前原貌

  

图片说明:鲁某刚资产被强拆后

  明明是双方约定好的共同租地建设,其中一人的资产却在2017年的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的土地开发中不见了踪影。受害者鲁某刚为此泣血呐喊四处奔走,五年以来找遍了当地公检法司和相关政府机关,却至今未果,受害者深感绝望。

  “让人愤恨的是,王某峰居然来了一个恶人先告状。本来是他作为合作者侵占了我的财产,领取了我的补偿款,却先去纪委告我套取补偿款。华龙区监察委只是听信王某峰一面之词未经任何调查便对此事妄下定论,这是断章取义,更是变相保护王某峰掠夺我资产,把我推至末路穷途。”受害者鲁某刚表示。

  “现在回想起来,我当初为了着急办理用地手续,选择相信有特殊身份的合作伙伴完全是引狼入室,导致千万资产至今难追回。回想起过去几年的维权艰辛,濮阳市华龙区濮东街道办事处东干城村村民、大运运输有限公司法人鲁某刚心痛不已。

  多年前双方合作租地建房

  

  2004年8月7日,鲁某刚与东干城村李某某等几位村民签订了《土地流转租赁合同》,约定租用其在东环以东、苏北路南侧二十亩地用于幼儿园及企业建设,租期二十年。

  由于该地块所在的濮阳市濮东工业园区属工业用地,教育用地不好办。2005年,鲁某刚通过元亨公司车间主任魏某勇介绍认识了王某峰(此人身份特殊,就职于当地检察院)。经协商,鲁某刚以心连心幼儿园名义与王某峰(以元亨公司名义)达成合作约定:王某峰负责办妥用地手续,所有费用由鲁某刚支付,如有领导及有关部门检查,都由王某峰来处理。但需从该地块中划出四五亩地由王某峰建设濮阳市元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公司”)新厂址。

  2005年3月,元亨公司被华龙区政府宣布立项为工业项目。“当时会议的主持人是时任发改委主任的翟某民。”据当时参加会议的鲁某刚回忆。

  

图片说明:元亨公司与鲁某刚的协议书、鲁某刚地块图及分地证明

  鲁某刚回忆,2005年5月,元亨公司被允许入园建设。院墙建完后,王某峰先是想独吞该地块,之后又想在此地块开餐馆,两人在发生多次争执后将地块分开,又于2006年11月17日签订了土地分割协议,约定双方对各自投资建设拥有所有权。

  从此,每年的3月1日前都由鲁某刚通知元亨公司、刘某献共同向东干城村委会交付各自占地的土地租赁费。

  

图片说明:鲁某刚地上附着物清单只有元亨公司法人冯某花签名

  鲁某刚回忆,自2007年元亨公司就开始在该地块上从事餐饮业务,从皇宫鲍鱼馆到中华饺子宴,再到四海凯悦,地中海,祥和酒店,七九四砂锅面等。 而鲁某刚不敢超出经营范围,选择了轿车修理,后来又引入海马轿车售后。

  2017年,该地块由于濮阳市一级土地整体开发需要拆迁。王某峰告诉鲁某刚,“不要再去信访、举报,这样对你和元亨公司拆迁补偿非常不利,关于补偿问题由我和村支书杨某府去办理。你在家等着收钱就行,不会少我一分钱。”于是,王让其妻子冯某花(元亨公司法人)将元亨公司名下地块资产全部都认定为元亨公司所有。评估单登记内容有七九四砂锅面(个体、法人刘某阁);鲁某刚的汽车服务修理和海马轿车濮阳售后及门面房;刘某献资产;关于大自然饭店不在本地块范围。四份评估单中没有元亨公司自身机械设备、车间的评估单。

  “这样王某峰能够瞒天过海,达到自己的目的,可见他权势之大。”鲁某刚表示,当天东干城村村支书、村主任及评估公司去现场清点时,都没有让他签字,领钱等操作都是在鲁某刚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这之后直到资产被强拆才知道濮东街道办和元亨公司联手剥夺了他的资产维护权。

  2018年5月28日晚,鲁某刚的轿车修理及海马轿车售后被华龙区政府、濮东办事处、东干城村委会等单位以元亨公司资产为由强拆,鲁当场拼命阻拦。“政府拆迁人员以阻止拆迁施工为名对我进行管控,我欲哭无泪,只能任由他们糟蹋。办事处纪委书记告诉我,他们是拆的元亨公司资产,与我无关。我找到元亨公司王某峰,他说我没拆你的东西,你给我要不着钱。

  最让鲁某刚想不通的是,当初是自己与村民租的地,之后再与元亨公司签的协议,原始地块是自己租赁的,分得地块上的修理厂等资产也是自己的。

  “怎么前前后后经过这么一折腾,自己的资产就找不到了。强拆后,我多次到濮阳市信访举报此事,濮东办事处才督促元亨公司拨付了我部分补偿款。剩余部分却至今未兑付。”鲁某刚表示。

  “如果找不到自己的资产,也没有评估公司的原始材料,又没有本地块的整体补偿材料。没有村委会、办事处、国土局、评估公司、产权人五方签字及盖章认可,怎么能向政府找回合理、合法的补偿款?” 鲁某刚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条例》第三条规定,征收方应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四大原则,否则就是违法征收。”

  2019年10月21日,办事处将鲁某刚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表送达给他本人。

  诡异的是,这其中并没有鲁某刚对自已资产认可的清点底册和签名。“我的资产都没有确权,那么国土局给我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表又是依据什么做出来的?”鲁某刚对此质疑。

  “国土局出示的元亨公司‘资产清点底册’不是我签的字,后面领钱也不是我领的。更没有关于我的信息,这是明目张胆的欺压我。我一直强烈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给我出具真实准确、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单,也让元亨公司再出个书面证明,说明他的法人在清点底册上签字的原因。然后把我们双方的资产分开,这样大家各自该多少钱也就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了。”鲁某刚表示。

  值得玩味的是,鲁某刚这么一个简单合理的底线要求却至今未实现。不仅如此,他因为此事多方呼吁奔走,如今被当地定性为“拆迁钉子户及信访户”。

  “冤,实在是冤。”鲁某刚表示。

  受害者反被列为庭上“第三人”

  

图片说明:不当得利判决书载明事实。

  不仅自己资产未被确认,鲁某刚反而因此事被诉上法庭后被列为“第三人”。

  2019年6月28日,濮东办事处以“不当得利”将元亨公司诉到法庭。理由是,在东干城征地拆迁过程中,元亨公司将不属于自己的拆迁物按自己的名义申请补偿款1027645.64元。元亨公司辩称,鲁某刚的征地补偿款通过元亨公司申请补偿是濮东街道办知情并要求元亨这样做的,该笔款项已给鲁某刚。不构成不当得利。鲁某刚也证实,其拆迁补偿款通过元亨公司账户申请是街道办明知的。

  该判决书载明,“经审理查明,2017年106国道大气污染整治拆迁补偿工作中被告元亨公司处于被征收范围,鲁某刚的被征收土地建筑物与元亨公司相邻,经濮阳市华龙区106国道指挥部领导安排东干城村干部做工作,并经原告濮东街道办事处同意,鲁某刚被征收的财产补偿被列入被告元亨公司被征收财产补偿。”

  “判决书查明事实充分说明我的资产是经办事处同意后列入元亨公司补偿的。作为基层一级行政机构,办事处不仅知情而且是背后主导。” 鲁某刚表示。

  庭审中,元亨公司申请法院调取了东干城村干部杨某府、濮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宫某臣在濮阳市华龙区监察委的调查笔录。杨某府证实与他人共同向濮东办的负责人要求将鲁某刚的补偿列入元亨公司的财产补偿。宫某臣的调查笔录证实鲁某刚的补偿被列入元亨公司补偿,元亨公司法人冯某花明确表示拒领鲁某刚部分,后经办事处工作人员宫某臣向办事处书记李某刚汇报后,李某刚称由其与被告元亨公司做工作,之后李某刚告诉宫某臣工作已做通。

  2020年10月28日,该案庭审笔录也记载,濮东街道办明知且同意第三人鲁某刚按照被告元亨公司的标准进行补偿。事前还有村长、支书在拆迁指挥部领导的安排下向被告元亨公司做工作。

  “为什么我的资产没有任何领导与我做过工作。难道就是因为我是一介草民无权无势?!就可以肆意被人欺侮和践踏?!”鲁某刚对此强烈质疑。

  2020年11月2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0902民初7551号载明:综合以上事实,该证据能证明原告濮东街道办在发放补偿款中的明显错误。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濮东办在向元亨公司发放补偿费时明知其中含有鲁某刚的补偿。原告濮东街道办将俩人补偿发放给元亨公司的行为有原、被告合意为依据。因此,“元亨公司不构成不当得利。”

  “一个民事诉讼就将办事处在此事中扮演的角色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为什么办事处要回避此事且假装不知情?为什么要贼喊捉贼?这让人不得不怀疑此事背后隐藏的利益链和巨大阴谋。”鲁某刚对此产生质疑。

  两份打满问号的监委文件

  让鲁某刚深感意外且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自己的资产被元亨公司及征地有关部门转移,此事竟然被华龙区某书记亲自批示,并要求纪委介入,且该单位于2019年6月针对此事先后下发过两份文件。

  “由于元亨公司幕后主人王某峰的特殊身份,王某峰不方便出面,于是安排元亨公司人员王某春向华龙区纪委反映,编织谎言说我与元亨公司没有关系。真实用意就是利用职权身份打压我再强抢我资产。这是滥用职权!!!否则,一个纪检监察机构怎么可能会介入两个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鲁某刚表示。

  这之后,一连串的打压动作接踵而至。

  

  

  2019年6月,华龙区监察委出具华龙监建字2019第7号【关于濮东办追回濮阳市元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多领取拆迁补偿的建议】和华龙监建字2019第9号【关于华龙区国土资源局对濮阳市元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部分地上附着物进行重新核算的监察建议】。

  上述7号文件载明,鲁某刚与元亨公司为合租土地关系,其二人资产与元亨公司无关。因工作人员在清点补偿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鲁某刚个人资产以元亨公司名义清点上报,并按照重点企业标准进行补偿。“建议濮东街道办事处停止拨付鲁某刚剩余补偿资金,并作为资金拨付主体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多拨付的拆迁补偿资金,具体数额以国土局评估金额为准。”

  9号文件则建议“华龙区国土局按照河南金领评估公司出具的豫金领评报字P(2017)第1201号评估报告书中元亨公司02资产和河南赫朗评估出具的元亨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的附着物清单,按照濮阳市以往征地惯例补偿标准进行重新核算,并出具评估报告。”

  对于华龙区监察委的上述两个建议文件,熟悉此案的法律人士表示,纪检组介入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涉嫌超越职权。该案中关于产权人、资产清算等相关问题不涉及官员本身的腐败违纪违法问题,属于单独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此外,法律人士还表示,7号文中提到工作人员在清点补偿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人员为何没有正确履行职责?他们该由谁负责监管?对于没有履行职责的情形是否应该追究相关责任?此外,鲁某刚为何不能以元亨公司名义清点上报并按照重点企业标准进行补偿?文中提到追回多拨付的金额,具体要以国土局评估数额为准。国土局前后评估了两次,为什么不以第一次为准?第一次评估存在哪些问题?第二次评估作为结果的依据是什么?如何证明第二次评估就是正确合法的?上述多个核心问题文件中都没有做具体说明。

  然而,就是上述两份问号重重的文件将鲁某刚推入尴尬境地。

  鲁某刚质疑,上述两份文件提到只对元亨公司部分地上附着物重新核算,如果将重新核算部分提出来,那么元亨公司剩余部分全是餐饮项目,元亨公司的重点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又该如何确认?!

  2020年10月,元亨公司将濮东办事处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元亨公司剩余补偿款,濮东办事处则认为,既然元亨公司领取剩余补偿款,就应该将元亨公司名下所有剩余补偿款一同领走,但元亨公司拒绝领取鲁某刚补偿款。

  12月9日开庭当日,鲁某刚在法庭上质问元亨公司,“没有我的资产,元亨公司被认定为招商企业的依据是什么?”元亨公司哑口无言,当庭撤诉。

  “我的资产都无法确认,何谈补偿款?”鲁某刚表示。“当时清点底册的产权人是元亨公司的法人冯某花,此人必须出示在我资产清点底册上签字的原因,书面答复证明才能认可。”

  “这书面证明一出,一连串对元亨公司不利的事实真相将逐一被掀开,极有可能将这个案子重新定性。华龙区刘姓书记在一次见面时跟我透露的一句话信息量巨大,‘你的事不能再查啦,再查就得抓人”,证明这个事是一个拔出萝卜带出泥的事,背后的黑洞无法想象,否则不会阻力这么大。”鲁某刚一针见血地表示。

  负屈含冤多年且遭遇巨大精神心理创伤的鲁某刚到底能否追回自己应得的资产?!对于此案的后续,媒体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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