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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法护赃 淇县警官董某胜徇私枉法被质疑
2022-07-16 17:58 来源:博客中国

  (鹤壁市赵梅均骗贷案后传跟踪报道 一)

  本网讯:鹤壁人赵梅均骗取淇县信用社1个多亿贷款被判刑后,其老婆张某丽在关系网的保护下,疯狂洗钱,转移赵梅均事先隐匿的赃款。张某丽涉嫌犯罪行为被举报,鹤壁市公安局接举报后将此案件批转到淇县公安局进行处理,负责处理此案的警官董某胜被指从中作梗故意拖案,致使追赃至今仍未能立案。淇县公安追赃难,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

  

图:刘景兰的呼请与声明。

  

  近日,媒体在郑州找到了举报人刘景兰,她向媒体反映说:“2021年3月29日,我向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组举报:赵梅均因骗取淇县信用社1亿多万元的大案被公安部督办,但信用社的钱连一分也没有追缴回来。赵梅均于2014年1月24日被判刑5年6个月,2014年2月,他老婆张某丽看到尘埃落定,就用其丈夫留下的赃款,疯狂的向外投资,几个月内露出的赃款价值就高达5000万以上,且每一项都有高利转贷人的姓名和银行卡,固定房产有地址,股权、基金、保险、证券有具体公司,人证物证俱全。我向专案组的举报,句句是实,我请求公安部门对我举报的内容查实并有结果,请求将查实的结果公开。

  

上两图:刘景兰的实名举报。

  “2021年5月12日,负责核实和处理我实名举报事项的鹤壁市公安局专案组5人南到苏州,东到威海,中间在郑州耗时两个多月,最后查证结果是,我的实名举报内容属实。专案组对我录音录像做查实答复意见,称已认定张某丽涉嫌刑事犯罪,此案交给了案发地淇县公安局办理,淇县公安局将立即抓捕追赃,并说一周后就有淇县公安局的干警和我联系。

  “就这样,我等来等去,等到2021年8月16日,竟等来淇县公安局董某胜和张某广给我发来张某丽挪用资金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不予立案的通知短信。我对他们用这种形式答复不同意。我请求他们以书面形式答复我:一、我举报内容查实后,要有完整的书面文书回复意见,董某胜认为张某丽挪用的是什么资金;二、张某丽在赵梅均案中被羁押后取保候审,后来公安机关又6次询问赃款去向,张某丽均逃避侦查不说实话,根据《刑法》第88条,已经立案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董某胜为什么要说张洪丽的犯罪行为已超过了追诉期;三、张某丽连续犯罪,从赵梅均判刑的第二个月即2014年2月计算,赃款为300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刑10年以上,追诉期是15年,且前罪追诉期以后罪开始之日起计算。董某胜以张某丽犯罪事实不清楚为由搪塞举报人,不予立案,董绍胜为什么要故意袒护嫌疑人张某丽,我请求他们向我回复,张某丽有哪些犯罪事实不清楚。

  “董某胜对我的正当请求故意回避,不理不睬。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向淇县检察院申请对淇公(经)(2021)18号不予立案的决定进行检察监督。2021年12月31日,淇县检察院给予答复意见书,内容称:‘淇县公安局认定张某丽挪用了绿佳牧业有限公司从农行贷款的资金,用于张某丽本人及家庭生活或购买物品,但挪用资金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经审查,现有卷宗材料,从农发行贷款转入张某丽的账户的资金实际已经全部归还。’我向淇县警方询问归还农发行的贷款是用什么资金归还的,归还农发行转入张某丽账户的资金其用于个人或家庭支出的,还是以个人名义实际用于企业经营使用。针对我举报的内容,淇县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由侦查机关继续侦查或向有关部门移送依法处置。

  

  上图:刘景兰向媒体反映,他向鹤壁市、淇县公安机关和相关司法部门,实名举报张某丽等涉嫌窝赃、洗钱严重违法犯罪事项,寄送了无数封实名举报信,但在淇县公安局警官董某胜等人的极力保护下,张某丽等重大犯罪嫌疑人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至此,我终于明白,董某胜别有用心,是在糊弄我!董某胜为了保护张某丽等犯罪分子,故意耍手段偷梁换柱,把办案方向转移到了与我举报的内容不相关的、2011年8月8日前绿佳牧业公司已偿还清的农发行贷款上(我去年就调查清楚,不欠农发行钱)。董某胜歪曲事实,欺上瞒下,故意向领导漏报瞒报主要案情,拉公安局长和政法委书记下水。2021年8月13日,董某胜滥用政法委联席会议的公权力给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书。董某胜狡猾地拿领导做挡箭牌,造成有政法委领导参与而形成对犯罪分子有利的公示,保护了犯罪分子,让国家遭受超亿元的损失。在董某胜的欺骗下,淇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在客观上包庇了违法犯罪,公安局领导同志被董某胜当枪使了。”

  媒体在关注刘景兰反映的情况时,有知情人向媒体反映,针对张某丽通过其侄女张某颉和其外甥闫某隐匿、窝藏转移大量骗贷财产的情况,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郑重地向淇县公安局进行过控告。控告内容:1、2014年3月24日张某丽通过其外甥闫某借款500万投资给刘景兰;2、2014年3月,张某丽通过其外甥闫某转款500万借给梁某文;3、2014年2月,张某丽通过其外甥闫某转款100万出借给付某玲;4、2014年,张某丽转款210万投资给张某虹(2021年4月份,张某虹在鹤壁市公安局专案组已作过笔录,作笔录的地点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派出所);5、2014年—2015年购买整层商品房和海景房(彭某玲可以作证,2021年4月份,彭某玲在鹤壁市公安局专案组已作过笔录,做笔录的地点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派出所);6、购买保险、股权、股票、基金400余万(张某丽自己承认,彭某玲也可以作证);7、2014年,张某丽、赵梅均将其名下宝马X5车辆(车牌号豫A3260V)转移至岳某名下(2021年4月份,岳某向鹤壁市公安局专案组承认车只是在自己名下,不是自己的车辆)。

  被控告人张某丽等人明知款项系赵梅均骗取鹤壁市信用社及银行贷款的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转移并对外投资放贷,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因其窝藏、转移行为一直持续至今,所以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仍在追诉时效内,淇县信用联社请求淇县公安机关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张某丽等人的刑事责任,淇县公安局对此置之不理。

  

  

  

  

上四图: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2)山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第1、2、19和末页(复印件)。

  在关注和了解赵梅均骗贷案相关情况时,媒体从新乡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刑更569号刑事裁定书中看到:“原判认定,2006年7月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赵梅均指使赵春喜、王海生在淇县联 社骗取贷款107笔,共计14742.3万元,贷款余额13893.59万元;在农发行淇县支行骗取贷款10笔,共计14690万元,案发前归还;在农行鹤壁分行骗取贷款2笔,共计200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从此段裁定情境语中,媒体清楚地看到,原罪犯赵梅均在案发时没有归还骗取的13893.59万元贷款。据举报人刘景兰和知情人的反映,张某丽在赵梅均案发后,在其关系网的保护下利用投资转贷等方式洗白的就是这13893.59万元赃款的大部分。

  日前,有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者向媒体反映,淇县警方有关人员,特别是董某胜故意找借口不作为,玩弄法律游戏,搪塞和糊弄举报人,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有赃不追,极力保护涉嫌严重犯罪的张某丽等人,并且还利用职务便利,唆使异地警员对刘景兰进行变相威胁,用近似黑社会的黑话向刘景兰暗示,如果再向上级进行举报,刘景兰将没有好结果。淇县警方董某胜冒用官方名义的此举此动,败坏了人民公安的名誉,破坏了人民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针对赵梅均骗贷案后传中张某丽等人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奇异事件,淇县警方最终将如何处理刘景兰的实名举报,如何处理淇县农村信用联社的控告,众多媒体和社会舆论将拭目以待。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一百零八条:【接受立案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

  第一百一十条:【对立案材料的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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