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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蒙泰集团应对“京熙商贸”案承担法律责任!
2021-12-30 13:18 来源:百度

  “蒙泰集团收取暖气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例如超面积收费,重复收费,违法收取对接收费等,例如蒙泰集团超收我方供热费54万余元,有关部门却让我反过来支付蒙泰集团48万余元,这是明显的黑白颠倒,如此清楚的事情,为何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并且这种现象并不只我京熙商贸一家,天理何在?公正何在?” 王存义情绪激动地说

  王存义是谁?是什么原因让他如此愤怒?蒙泰集团又是谁?他们之间的矛盾点在哪里?王存义所说的蒙泰集团违法收费的问题是否真实?有关部门为何又予以认可?蒙泰集团的行为对王存义的京熙商贸造成多大伤害?其中的根源是什么?

  带着这些疑问,我们走进王存义和他的京熙商贸。

  

专家认为蒙泰集团应对“京熙商贸”案承担法律责任!

王存义讲述案件经过

  王存义,男,1954年出生,系鄂尔多斯京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熙商贸)法人,2008年8月,京熙商贸在东胜区天骄北路西侧天骄苑小区建起一栋十四层的大楼,当月27日,该公司与内蒙古蒙泰供热集团(以下简称蒙泰集团)签署了一份供热合同。早在该楼竣工前的7月23日,蒙泰集团就已经核定了京熙商贸的供热面积为9741.03平米。

  

专家认为蒙泰集团应对“京熙商贸”案承担法律责任!

蒙泰集团核准的供暖面积

  因为供暖的问题,双方争议由来已久,起初是在供热面积问题上出现的争议,京熙商贸认为供暖费应该以实际供暖的面积为标准,而蒙泰集团坚持以房屋产权证的面积为准,但是由于蒙泰集团属于供暖方,拥有专属权和主动权,在不签订供热合同就不给碰接供暖的前提下,京熙商贸无奈只好先签合同再缴清2008-2009年一个采暖期的全部费用。

  随着争议的扩大,蒙泰集团又存在重复收费的情况,“蒙泰集团在2009-2010年采暖期就违反了供热合同第三条(二)3“供热方不直接对单个住宅热用户收费”之规定,私自派收费员向京熙商贸各楼层的户主进行单方面收费。由此看,蒙泰集团有重复收费的行为”。王存义说

  2010年6月3日,蒙泰集团以京熙商贸欠取暖费5万余元为由,将其诉至东胜区人民法院。一个多月后的7月29日,蒙泰集团又以双方和解处理为由自行撤诉。“蒙泰集团的撤诉理由其实是该公司经过法院清算发现,京熙商贸非但没有欠取暖费,反而是多付了取暖费。”王存义说

  同年10月,到了供暖期,因外管网爆裂漏水,蒙泰集团派施工人员将外主管道切断,直接停止对该楼1-6层供热。

  双方矛盾逐渐白热化。

  其实,蒙泰集团分别于2008、2011、2013年三次给京熙商贸核定了供热面积,明确了其中已经销售出去的房子面积。在王存义提供的三份审定单上看到,蒙泰集团各个部门负责人经过确认核准供热面积后都有签字并盖章,从这点看,至少证明京熙商贸多年的供热面积和缴费情况是正常的,而且蒙泰集团是清楚并认可的。

  蒙泰集团不认可自己各个部门负责人经过确认核准的审定单,推翻否定自己确认的供热面积,主要原因是蒙泰集团要按房产证收取供热费。王存义认为“蒙泰集团按房产证面积收取供热费没有合法依据,是钻国家政策的空子,是欺骗广大老百姓的行为,是非法乱收费的行为。蒙泰集团收取的暖气碰接费属于国家明令取消的费用,所以不仅是不公平的,更是非法的。他认为,相关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有关部门却黑白颠倒地否定,实在想不通。”

  2010年8月,京熙商贸向国家发改委举报并得到高度重视。同年8月2日,国家发改委将相关材料转至内蒙古自治区价格局。经有关部门大力协调,2011年5月16日,鄂尔多斯市物价局以退还暖气碰接费名义,直接拨付135万元给京熙商贸。

  也就是从那时起,蒙泰集团开始对京熙商贸进行打击报复,在多个采暖期阶段性停止供热。2014年冬,蒙泰集团明确表示不给京熙商贸供热,并派专人到京熙商贸地下设备间进行破坏(对此,京熙商贸有专项公证),而且从此拒绝收取其供热费。

  蒙泰集团此举对京熙商贸堪称毁灭性打击:公司2008年投资运营拥有200多个床位、能同时容纳1300余人就餐的京熙大酒店,终于没有能扛过2014年的寒冬。整栋大楼的装修被冻坏的消防水、自来水、暖气水淹坏,所有物品几乎全部损毁,造成大楼十几家单位关门倒闭,数百人失业。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余万元,而且酒店停业八年的损失间接损失过亿元。

  

专家认为蒙泰集团应对“京熙商贸”案承担法律责任!

蒙泰集团停止供暖后的京熙“冰馆”

  “他们是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黑社会性质的破坏。像我遭遇这样的例子,还有古诺酒店(原森威酒店)被收了碰接费两年后不给供热,还不退还碰接费。这不是黑社会性质是什么?跟抢劫有什么区别?”王存义怒不可遏。

  京熙大酒店在蒙泰集团拒绝接收供热费的情况下,只好通过公证处,将2014-2015年供热费28万余元提存缴费至中国工商银行。

  令人遗憾的是,截止今天,蒙泰集团仍未能给京熙商贸修房和弥补损失。损坏的设备不给更换,致使京熙商贸大酒店、餐饮以及整个办公用房无法投入运营,损失惨重。

  京熙商贸的多舛命运一直牵动着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心,2011年11月初,鄂尔多斯人民政府廉素市长就京熙商贸反映的供热问题,批示东胜区人民政府处理。2014年10月15日,正是内蒙古地区正式供热的日子。鄂尔多斯东胜区区委副书记、区长蔺建主持召开有市委常委、区委书记以及区法院、公安局、水务局、财政局、房产管理局等十几家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研究城市供热工作的专题会议,会议议定“京熙大酒店供热问题,由蒙泰集团通过分户方式进行收费并给予供热”,并强调“相邻用热户安装一块锁闭阀的,各供热企业要分户收费,不得进行捆绑收费,对于拒不缴纳供热费的住户由供热企业通过诉讼渠道追缴”。蒙泰集团拒不执行。

  2015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原常委、纪委原书记张力批示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京熙商贸的供热问题,并组成工作组赴鄂尔多斯东胜区调查研究。

  然而,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如此庞大阵容,京熙大酒店的供热损失问题,竟仍然得不到妥善解决。

  面对蒙泰集团的违法和暴力行为,王存义代表京熙商贸一方面通过信访的方式取得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也通过司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5年7月20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4】东商初字197号),判决内容: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蒙泰集团退回京熙商贸取暖费129121.98元及其利息;驳回蒙泰集团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支付,应当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

  针对这个判决,双方都不服判决内容,2016年2月4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5】鄂商终字第149号),裁定如下:一、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19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东胜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6年12月20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再审(【2016】内0602民初4833号)结果如下:本判决生效10日内,蒙泰集团退还京熙商贸多收取的117358.86元和利息;驳回蒙泰集团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支付,应当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

  也就是说,与一审相比,再审的结果只是数字相差11763.12元。

  不服,再次上诉!

  2018年2月12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7】内06民终1555号),裁定如下: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再审(【2016】内0602民初4833号)判决;判决生效十日内,上述人京熙商贸需要支付蒙泰集团482992.69元;驳回上述人京熙商贸和蒙泰集团原审其他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支付,应当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

  “不上诉还好,这一上诉还让我倒欠他们的,这是何来的天理啊?同样的案子和事实怎么就会出现两个不同的结果呢?”王存义说

  被告提供一份假房复印件证明、一份闫林伪证采信枉法判决。

  2018年8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内民申1610号),裁定(一)、“驳回鄂尔多斯市京熙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二)、蒙泰超收费属不当得利可另案起诉的裁定。

  不服,王存义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申请,2020年8月7日,检察院出具《决定书》(内检民监【2019】15000000272号),本院决定不支持鄂尔多斯市京熙商贸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明知伪证判决,不抗诉经办人说是领导决定我无权。

  在巡视组的督办下,2021年3月25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内06民监2号,以“本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7】内06民终155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有误,应予以再审”,裁决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2021年7月2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1】内06民再54号),裁定如下:撤销本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7】内06民终1555号)以及东胜区人民法院(【2016】内0602民初4833号)判决;判决生效十日内,上述人京熙商贸需要支付蒙泰集团209620元;驳回上述人京熙商贸和蒙泰集团原审其他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支付,应当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

  王存义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2021年11月12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鄂检民监【2021】15060000149号),决定不支持京熙商贸公司的监督申请。

  前前后后,总计经历7次开庭,两次检察院监督,都是王存义提起的,他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是客观的,是能够坚守正义和事实的!但是,现实却越来越偏离了事实!

  “我就不信国家领导下的内蒙没有了法律,没有公平!”王存义说

  取暖费多交了,酒店也停业了,宾馆变成了“冰馆”,损失过亿元,这就是本案现实的结果!

  面对这个状况,专家和学者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认为:这个案子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关系是京熙公司和供热单位蒙泰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第二个关系是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与用热单位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民法典》251条、252条、253条都是规定供热单位的法律义务,《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是21条、22条、23条规定单位的义务主要有三条:第一,在采暖期间内应当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的供热,不得擅自停止供热,这是第一个义务。第二,如果采暖期间内设施发生故障,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热,应该通知用热人。如果超过48小时,不单是通知你们,而且要将钱退给你们。第三,室内温度必须达到18度以上。如果没有达到18度,超过48小时,应该把钱退给你们。

  如果没有经过批准而停热或者限热的要罚款4-5万元,采暖期间内没有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的供热,擅自停止供热的罚款5-10万元。

  有问题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了5天之内给答复,5天之内没有解决的可以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没有解决可以去告政府,政府有义务帮助处理。

  另外,姜明安教授认为《民法典》有两个规定可以否定合同,第一,147条,基于重大误解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二,如果他没有供热,房子就没法住,所以京熙商贸在面临着重大困境的情况下,不得不签那个合同,所签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著名律师、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庞红兵律师认为:

  一、王存义可以根据《民诉法》211条或《民诉法》209条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内蒙古检察院抗诉,也可以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是所有的东西都要必须拿原件,如果复印件相互印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能够补强证据的话,也可以作出一个结论。

  三、供热方和受热方虽然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但供热方作为缔结合同比较强势的一方,政府为了照顾弱势一方。可见,二次加压费90万元该不该付的问题。

  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

  一、关于供热面积,究竟是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原则上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的从法律规定,法律没规定的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没有的从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停止供暖的问题,蒙泰集团主营业务是供热,就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他必须按时、安全、不间断的提供供暖,履行这些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可以让他来举证他供暖了,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重大问题。

  三、关于二次加压费用,要回归供热合同作为格式合同的特殊性,他是强者,你是弱者,弱者也不能讹强者,但是强者也必须遵守合同应有的一般规矩,这个规矩就是公平、契约自由,这才是契约精神的全部内涵。二次加压的费用仅仅限定有特殊需求的部分,超出了供热合理的义务,应当受热方承担费用,如果二次加压是普通楼房供热所需要的,受热方不承担费用。

  著名法学家、最高检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民商法研究会理事刘凯湘教授认为:

  一、二次加压费用,从合同约定来看,高层建筑或者是有特殊要求的,由用热方来负担。如果供不上去必须进行二次加压,按照合同法、民法典62条,履行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来承担。约定不明就是由供热方承担,这个是有理由的。

  二、停止供热导致了损失。根据《合同法》或者《民法典》652条,需要中断供热,比如因为拖欠费用或者其他的原因,包括特殊原因要中断供热、供电的时候,应当事先通知用热人,未事先通知用热人而中断用热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行为法学会特聘专家席志国认为:由供热中断造成的损失赔偿,可以重新起诉。证据问题,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也可以举证责任倒置,供热公司要举证有没有供热。用热方提出这个阶段没有供热,有照片等证据,如果没有供热,当然不支付供热费。

  著名经济法律评论家,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新华社特邀研究员仲大军认为:从经济学角度来讲,这笔用热、用电的交易一开始的计量问题就存在漏洞,无法证明短斤缺两,有时候票据很难证明。因此,政府和供热部门没有做到计量统计的问题。

  著名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院长、中央电视台总台社会与法频道原主编黄海星认为:在鄂尔多斯供暖的问题不是一般问题,是民生的大问题,不供暖能把人冻死,这样就需要政府出面来协调,因此可以按照行政诉讼的方式,起诉政府监督不力。

  这件事如果要解决,根本办法还是需要政府出面调解,如果政府能出面,才可能把梁子解开。如果不从根上解决,永远解不开。这个案件的最终解决方案是在当地政府那儿。

  著名记者、新闻时评人王法明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点五个方面:第一个是供暖面积问题,严格意义上来说,所谓的供暖面积就是建筑面积的受热面积,这一点京熙商贸的要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第二个是二次加压费用的问题,如果供不上去必须进行二次加压,这是供热方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供热方收取供热费的前提,至于本案合同虽有明确界定,但是,明显违背受热方的意愿。第三是二次收费问题,在合同中已经标明供热费由京熙商贸承担,供热方就没有权利要求京熙商贸的业主再次缴费。第四是供暖的价格问题,这个核算的标准不同,自然就不一样,蒙泰集团按照全部建筑面积算,京熙商贸是按照实际的受热面积算,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面积不同,自然价格不同。第五是损失赔偿的问题,损失赔偿是建立在双方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按照各自的责任承担赔偿。

  产生问题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双方地位不对等,虽然说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但是实际上蒙泰集团是供热方,属于主导地位,京熙商贸是受热方,属于被支配地位;两者之间的地位不同,事实上的话语权也就不同,但是,京熙商贸一直在追求平等,法律上来说可以,现实却很难,这是客观事实;另一个是政府有关部门虽然十分重视但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客观的说,供暖是民生问题,尤其是在鄂尔多斯这样寒冷的地方,政府应该必须保证供暖,这是最基本的责任,至于蒙泰集团严重违背政府要求依然能够强制停暖,并且在政府主要领导过问下依然没有解决,只能说政府没有处理好这件事,更没有监管好。因此当地政府的渎职是造成京熙商贸巨大损失的核心和关键。

  因为,政府真的下决心管理,没有管理不了的!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大概有三种:一种司法途径司,按照司法规定的路径继续维权,这是合法、合理的方式;二种是依法信访,解决这个问题最快捷的办法是政府介入和调节,三种是向社会反映,引起社会监督。

  专家和学者针对京熙商贸与蒙泰集团的纠纷各自表达自己的观点,认为造成这个结局主要原因是蒙泰集团打击报复和政府的渎职,他们应该为京熙商贸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编者按:

  就本案来说,这是一起因为供暖费引起巨额损失的案子,属于典型的“因小失大”,对于京熙公司来说,供暖费只是公司运营成本的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处处寻找“公正”,导致供热方蒙泰集团“大哥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在双方的冲突不断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很好的履行各自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放任或变相纵容蒙泰集团的过激行为,导致今天无法收拾的残局。其中受害最大的是京熙公司,其次是蒙泰集团,再者是当地政府。这是典型的互害造成的结果。

  如果京熙公司能够站在酒店运营的基础上“小不忍而乱大谋”,如果蒙泰集团能够站在“顾客就是上帝”的立场,如果当地政府能够站在民生的角度多一点责任,不走于形式,不留于过场,真扎实干的处理,没有处理不好的,毕竟就是几十万的事。

  可惜的是,三者都站错了位!京熙商贸没能忍辱负重;蒙泰集团没有厚德载物;当地政府没有尽职尽责。

  现在,京熙公司停业8年,损失数亿元,谁还能承担得了这么大的责任呢?

  此时,法律很苍白,道德很无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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