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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政违法,还是诈骗? 黑龙江七台河“17人诈骗案”待解
2021-12-18 20:48 来源:搜狐网

  2021年9月30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一审判决经营网络放贷的17名年轻人(2名“70”后,余者均为“80”和“90”后;5名研究生、9名本科生、3名专科生)犯有诈骗罪,刘某、刘某宾、崔某超等3人均被判处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3人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七台市中级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其亲友等则认为刘某等只是行政违法而非诈骗犯罪。

  那么,这起关乎17名年轻知识分子个人及家庭命运的案件究竟是怎样的案件呢?其行为到底是行政违法还是诈骗犯罪呢?

  经营网络放贷,一审3人被判重刑

  据了解, 2018年7月,刘某、刘某宾、崔某超等几个年轻人集资800多万元想利用网络发放小额贷款。因为不知此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他们当时专门向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一位专业人士进行了咨询。得到的答复是:不涉及犯罪。随后该专业人士的朋友也入了部分股份。于是,这几个年轻人在北京聘用了一些熟悉计算机的年轻员工开始了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但没想到的是,在2019年8月,刘某、刘某宾、崔某超等17人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等罪名从北京等地抓捕并拘押至七台河市看守所。其后,他们被以涉嫌诈骗罪逮捕。

  据嫌疑人亲属介绍,在同一时期,七台河市警方从北京等地抓捕了大量同类经济型犯罪嫌疑人,扣押了大量涉案和非涉案财产(包括本案嫌疑人在经营小额贷之前的家庭房产)。更让嫌疑人及其亲属无法接受的是,在嫌疑人被拘捕后长达4个多月的时间里不允许嫌疑人的律师会见,而这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020年夏天,七台河市新兴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刘某宾、崔某超等人犯诈骗罪为由向新兴区法院提起了公诉,同年12月22日,该院在七台河市看守所里进行了不允许嫌疑人亲属及旁听人员参加的“公开审理”。

  相关法律文书载明:新兴区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7月,被告人刘某、刘某宾、崔某超开始筹划经营网络放贷APP,经鉴定,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8月12日刘某、刘某宾、户某义、王某经营网络贷款APP中实际还款金额 大于实际获得金额的交易中获取的收益金额为9476500.9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宾、崔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营、操作网络贷款APP,并利用外包的催收公司实施软暴力催收,系“套路贷”犯罪。刘某等17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刘某宾、崔某超的辩护人认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明确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栽、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案涉小额贷款合同是借贷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亦没有故意造成借款人违约、蓄意垒高债务等套路贷的行为,因此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无照经营行为发生在2019年10月21日“高利贷入刑”之前,仅系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而本案所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均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之上签订的民事借贷合同。借款到期时,出借人按照协议约定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没有实施上述“意见”所列举的“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等行为,不存在“借助诉讼、仲栽、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一些人借款人甚至多达10余次借款,因此被告人也不可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借款人也不可能多达10余次的反复上当受骗)。本案只是在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时,由负责催债的第三方催债公司通过打电话方式催要,而很多借款人经电话催要后仍然不还钱,最后也就是不了了之,被告人没有任何过激行为。被告人虽然存在没有贷款资质而放了高利贷的问题,但其行为的实质属民间借贷,与“套路贷”存在本质的区别。而且该行为发生在2019年10月21日前(即将“高利贷”认定为违法经营罪之前),仅属于违反《行政法》的违法经营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关于“高利贷入刑”始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该《意见》的时间效力问题,在该《意见》出台前,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拟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对非法放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案件,均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上述《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要着重把握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办案机关应当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的时间效力问题,对于《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在实体处理上要注意与最高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精神保持一致等(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最高院批复没有被定罪)。而本案17名被告的违法放贷行为均发生在上述《意见》施行之前,显然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更不应按照诈骗犯罪处理。

  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宾、崔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营、操作网络贷款APP, 以商城代金券、“逾期费”的名义虚增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并利用外包的催收公司实施软暴力催收,系“套路贷”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罪名成立,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0)黑09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下称:98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被告人刘某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崔某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余14人均以诈骗罪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上图为98号《判决书》)

  上诉方:不构成“套路贷”诈骗,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

  刘某、 刘某宾、崔某超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其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是: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存在明显错误:98号判决称:“贷超平台及内部流量推广使得网络贷款的客户在不能及时还款时,被迫从其他网贷APP借款来偿还之前的贷款,以贷养贷,不断垒高债务,陷入‘套路贷’”,该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贷款客户借款金额小、逾期利息有上限,而且越晚还款对客户越有利,因此更不会存在“贷款人被迫从其他网贷APP借款来偿还之前的贷款”的前提条件(现在大量借款逾期不还的债务人应当支付的利息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远远不及法定利息了,而且时间越长利息越低,而此事实正是受害人无法陷入“套路”,本案不是“套路贷”的关键事实);同时根据刘某所在公司的风控设置,凡在其任一网贷APP平台上有逾期贷款未还的,均不可能进行引流推广服务,因此客观上也无法实现“以贷养贷”的客观结果,所以本案不属于“套路贷”,所以也不构成诈骗罪。所谓“催收公司在催收过程中通过拨打逾期借款人及通讯录中的电话,对逾期借款人及其紧密联系人进行软暴力滋扰,以达到催收目的。”事实上刘某所在公司将逾期催收工作外包并设置客户投诉监督渠道就是为了防止暴力催收。催收公司刘某祥在被告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催收业务转包给林某国公司进行催收并不是被告人的行为,且网贷的放贷人、贷款人、催贷人均互不着面,贷款人逾期不还款被催贷人电话催要也完全正常,且所有被催债的借款人只要投诉的,被告人还均给与了债务人40%左右的利息减免。因此不应认定被告人所在公司实施了软暴力催收。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没有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符合“套路贷”的客观要件;被害人也没有因为被告人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本案还存在司法鉴定意见的依据不正确、因此出来的该司法鉴定数额也是错误的等问题,因此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在当时只是没有取得经营放贷业务牌照而无照经营的行政违法行为,但不是“套路贷”,不构成诈骗犯罪。

  本案有很多逾期不还款的“被害人”并不是真正的“被害人”,而是在网贷得款后很快拉黑网页,蓄谋不还也一直未还的“失信人”,例如本案公诉方列举的5名被害人其中就有4名借钱未还,说明很多借款人都借钱时就没想还,实际上本案的债权人才是真正的受害人,现在反而身陷囹圄被定罪判刑。

  被告人的行为不是“套路贷”,因此不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

  被告人亲属认为:本案还涉嫌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2020年7月28日 最高法发布《最高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2020.7.31起试行)要求:同案必须同判,类案必须检索,但本案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在本案宣判的前一天,新兴区法院宣判了另一起相同性质的诈骗案件:该案涉案数额3900余万元,而不知为何最终认定的诈骗犯罪数额仅为24万余元,其余3000余万元是何性质最后没说,而该案10余名被告全部被判处缓刑释放了。这是为什么?据说该案被告均同意他们被扣押的3900余万元不必返还了。

  期待二审判决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中央的要求。那么,本案到底是行政违法还是诈骗犯罪呢?

  截至目前,七台河市中级法院在受理了刘某、刘某宾、崔某超等3人的上诉后尚无下文。

  我们就拭目以待二审判决的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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