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曹晋义猜测,这一协议设计的目的可能在于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监管。“通过变更甲方主体,代持事实上变成了一种场外交易。而这种交易使得本来不具备监管要求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进入新三板市场,是与监管初衷相违背的。”曹晋义说。同时,代持协议的乙方与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而代持协议不产生信披,市场对于大股东的减持数量与时间一无所知,也有内幕交易的嫌疑。
此外,部分新三板股票因几乎没有流动性,其价格容易迷惑不谙此道的自然人投资者。同样熟悉新三板的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虽然二级代理以远低于收盘价的价格向自然人投资者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但“收盘价本身没有意义,因为这类股票没有流动性,很可能一文不值”。他也表示,代持涉嫌变相交易,二级代理可能会受到证监会处罚。“挂牌企业通过代持的方式转让股票,可能是为了避税吧。”他说。
据了解,除德鲁泰以外,另有多家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代持协议转让股份。不过,由于记者并未掌握具体的代持合同,其是否通过挂牌企业实际控制人名下机构进行代持尚不得而知。
对于上述情况,记者曾致电德鲁泰求证,该公司董秘表示,转让股份确系德泰资管所持流通股,但涉及代持一事,尚需核实。截至本文刊发时,其并未做出最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