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在2016年9月,周继和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对证监会提起行政诉讼。
周继和主张,公安机关没有认定其构成刑事犯罪,证监会不应再根据《证券法》对其行政处罚。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决定终止对当事人的侦查程序,是刑事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刑事追诉标准作出的独立判断,并不影响之后行政处罚程序的进行。2017年3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周继和的诉讼请求,维持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周继和不服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周继和的上诉请求,维持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
证监会调查人员表示,该案查处经验表明,在禁止内幕交易的执法领域,即使对于相同的事实,行政违法责任与刑事犯罪责任在证明标准上并不完全相同,这种差异可能被违法主体用来逃避责任。因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是防止违法主体逃避责任的重要手段。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依法、全面、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防止监管套利。